作者: 点击次数:629 发布时间:2018-05-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财政部《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改革管理体制,简化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省综合考虑各地补贴资金需求、耕地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安排下达各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各市根据本地情况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分配到县(市、区),市级间补贴指标调整需报省批准,各市可自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指标。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辽宁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根据我省农业机械化生产需求,将补贴范围内产品划分为普惠制和非普惠制两类,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必须在确保普惠制机具补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开展非普惠制机具的补贴操作。非普惠制机具要重点对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家庭农场进行补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辽宁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另文印发,以下简称《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2014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我省补贴范围确定12个大类、41个小类、113个品目,无自选品目。我省补贴机具分为普惠制产品和非普惠制产品两大类。其中,实行普惠制产品共6大类、23个小类、63个品目;实行非普惠制产品共6大类18个小类、50个品目。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总体控制30%补贴的基础上,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全省各地必须统一严格执行省确定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公布
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家庭农场)、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对于非普惠制机具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将超指标购机补贴对象纳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购机计划。年度内,每户农牧渔民(家庭农场)、农场(林场)职工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等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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